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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九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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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r />     八旗各军也分得了大量的份地,“八旗满洲、蒙古、汉军给地一千四百零六万六千八百六十二亩,初以圈地卖与民人者。雍正七年,官为取赎,其官赎之田。乾隆四年,议许壮丁具呈领买,其价银以五年钱粮分限扣交。壮丁领买者,限以五饷,计三十亩。其五饷之价,上地银四十八两,二等三十八两,三等二十八两,四等地十八两,荒地十二两。”

    按照规定,当时,“每壮丁分给五饷,饷六亩”。但实际上,绝大多数旗丁所获得的都超过或远超过此数。因为“凡圈民地……所至村庄,相度吠亩,两骑前后率(户)部颁绳索,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,每圈共得几百十饷……饷者,折一绳之方广,其法捷于弓丈。圈一定,则庐舍场圃,悉皆屯有。”

    和关外情况不一样,清统治者采取另一办法,就是给八旗官兵发放俸饷,旗人的俸饷“按月支领,如遇闰月,照兵丁例,一体支给闰饷。”到康熙九年,八旗前锋、护军、领催和披甲的月饷基本上固定在四两和三两的标准上,“

    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。米三仓斗。步兵月支银一两五钱。米三仓斗。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。夏秋月支银六钱。”“马甲每月给银三两,护军每月给银四两。皆每年给米四十八斛。核其数则数口之家,可以充足。”

    不仅如此,为激励八旗官兵的斗志和免除其后顾之忧,清廷规定八旗官兵去世之后,其遗孀也有相应俸银或饷银,“官员兵丁亡故之后,不论其妻之岁数,皆予以俸禄、钱粮。”佐领、防御、骁骑校等官佐的孀妇,每年可领取其丈夫生前的半俸,依次分别为52.5、40、30两;领催、前锋、马甲、步甲的孀妇,每年也同样可领取丈夫生前的半饷,分别为24、24、18、9两。对无人照管的老妇和孤女每人每年给食赡银12两,并随月支领,“养赡终身”。

    清廷对旗人可以说,“恩赉频施,无不周备。以天下之正供赡养兵丁,如此外再欲加增钱粮。”作为八旗兵饷的另一种形式就是粮米。按规定,驻防马甲之米发放方式有两种,一种是直接将米发放给兵丁,称“本色”;一种是把米折价发白银,称“折色”。

    “前锋、护军、领催、马兵每岁给米四十六斛,步兵二十二斛”。这些固定的粮饷叫做“坐粮”。临时打仗出差,还可以领取一份数额约略相等于“坐粮”的“行粮”。

    顺治十三年,福临谕户部:“向来定制,凡披甲者皆给月粮。若当出征,及有事差遣,因有行粮,其月粮止给一半。朕念披甲人等所有家口全赖月粮养赡,况出征、差遣均属公事,方欲其为国用力,乃复使有内顾之忧,深为可悯。以后披甲人虽出征、差遣,其在家月粮仍准全给。”

    当时的八旗士兵生活比较优厚,当时人称其为“铁杆庄稼”。在八旗士兵中,四分之三以上的旗兵是前锋、护军和马甲,步兵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弱。以当时的物价作比较,旗兵的饷银和饷米是很高的。工部在东直门为旗兵盖房,“每间面阔一丈,进深一丈五尺,檐柱高七尺八寸,五檩铺苇箔成造,每间需用银二十两零二分。”以此推算,一名护军五个月的饷银就可以在东直门外造一间房,一年的饷银可以造两间多房。

    除了银、米以外,还有马乾一项。清廷规定,驻防兵丁每人需养马三匹,遇征调时一匹乘骑,二匹载军装餐具等物品。但实际上各驻防处规定的养马数目也不一,多者三匹,少者二匹。凡养马匹者,不仅有饷银,“清朝马兵月支银二两,米三仓斗。”还要由政府发给草料,“支领草料大料,月分每日草二束,料三升。小料月分每日草一束,料二升,每束升折银七厘。”这种草料亦有“本色”与“折色”之别。以绥远城驻防为例,马甲为“

    每名二匹,每名岁支七个月豆六石三斗,草四百二十束,共折银一十四两三钱三分二厘五毫,二匹共折银二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”。一般而言,“马春冬月支草干银一两二钱,夏秋月支草干银六钱。”驻防旗兵的饷,包括饷银、岁米、马干等几种,又依等级、兵种的不同而有多少之分。

    总的来说,从顺治朝定例以后,康熙朝又有几次提高,后来基本不变。

    就驻防八旗的主要收入,即月饷和岁米两项来说,有清一代有明确的定制:驻防领催、前锋每岁每名饷银36两,马甲每名24两,炮手24两,匠役和步甲各为12两。这是一般标准。可以说前锋、领催,“计其所得,已多于七、八品官之俸禄”。

    八旗官兵告退以后,还有抚恤金。“前锋、护军、另户领催、披甲人等,有患病伤残及六十岁以上年老告退,曾在军前打仗得有军功者。该管大臣等详查验明,无论有无房产,可倚度日,子孙有无钱粮,俱每月给银一两,米一斛,以养余年。”

    清廷对八旗兵丁采取“一切承包”的办法,在驻地为他们用官费建造房屋,并承担此后一切维修费用。

    遇红、白事,官方给予一定的赏银和抚恤银,“凡兵丁红白事请赏者,该旗营一面具册结呈报,一面知会生息店,左司协领同管生息中军副将着一员亲赉送验,给发承领。水师营生息店利银不敷赏给,该营协领详请于在城生息店内,每次拨银一百两,以为预备赏给之用。”

    “世宗宪皇帝为赏给兵丁红白事件之用,故每旗发帑金十万两,交给该旗王大臣酌量经营。”

    “八旗护军、校骁、骑校、前锋、护军、领催等,喜事拟给银十两,丧事二十两。马甲等喜事拟六两,丧事十二两。步兵及食一两钱粮之执事人等,喜事拟四两丧事八两。”

    迁移时,政府为其置办沿途一切用度。“各处一年更换之员,令其驰驿其一年内,如何使其不至拮据之处,交部查议具奏。经兵部议覆照依该员品级,按日支给廪给口粮等。”

    在清前期,旗人的生活是相当宽裕的,如世宗所言:“古来养兵,无如圣祖养育满洲兵丁之重者,不惟每月所得钱粮倍于绿旗兵丁,且一年所得之米亦可养家数口。”有时候皇帝还给予大量的封赏,雍正四年,“八旗大臣等议覆,现赏给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二两,合折米价银一两,共为三两。副护军参领等每月亲丁钱粮一两,合折米价银一两,共为二两。查骁骑参领等,现今所得亲丁钱粮一两,一年三季所得米二十四斛。副参领等原无亲丁钱粮米石,今蒙皇上施恩赏给参领等增银五钱,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,将一年三季所得二十四斛米裁去,按月折米价银一两。每月共给银二两五钱。副参领等每月令得钱粮一两五钱,不准给折米价银。”

    清代旗兵的经济待遇正如魏源所总结的:“我朝用兵,异于前代者有二:曰兵数少,饷数多也。”其目的在于,通过高俸让士兵“赡养其身家,俾得一心肄习武艺,咸成旅。”

    清代的统治者本以为,建立了这样一套以官俸、兵饷、土地收益为三大支柱而又相互补充的优惠制度,便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各级旗人的生计问题,“规模宏远,立极万世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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